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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控录像系统中人像鉴定,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直接证据
2014-04-10 17:16:11 来源:吴进春
本人2013年为一个故意伤害案的刑事被告辩护,被告人始终称自己不是殴打被害人的那个人,公诉人依据公安部某个专家的鉴定,认定监控录像中的那个殴打被害人的人,就是本案的被告。就连被害人也认定,被告人就是殴打他的那个人。
本人购买了华东政法大学老师写的《监控录像系统中人像鉴定问题研究》这本书,仔细研读,最终,明白了一个问题:录像鉴定,大多数是不可靠的。
而被害人的指认,就一定可靠吗?经过研读大量专业书籍,发现,司法实务中,被害人的指认,也会出现很大的错误,在《冤案何以发生 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》这本书中,就有类似案例。通过开庭询问被害人,我认为,被害人有很大可能出现辨认错误。
就在我指出公安部专家鉴定存在诸多不合符规范,提出重新鉴定后,很戏剧的一幕出现了。法院委托多个鉴定机构,这些专业鉴定机构都以录像无法鉴定为理由,不予受理。
就在这时,戏剧的高潮出现了。由于从录像中看到的,参与本案的至少有三个人,公安机关一直没有停止继续侦查,终于三个真凶抓到了。我的当事人终于被放了出来,此时,他在看守所已经被关了一年多,比起有些人,我的当事人是幸运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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